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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股指期权与股指期货的主要区别

2012-06-07 08:06 来源: 期货日报网 浏览:1578 评论:(0) 作者:开拓者金融网

本着“高标准、稳起步”建设金融期货市场的原则,国内股指期货交易平稳推出两年,投资参与者不但要有资金实力,还需具备投资知识以及风险承受能力。股指期权与股指期货似同根而生,均属在股指现货基础上产生的金融衍生工具,具有相同的标的物和交割方式,都可作为具有卖空机制的金融工具广泛被运用在套期保值操作上。两者的收益亦直接取决于标的股指的价格变化,因此两者相结合可以设计出多种多样的投资组合。比如,在预期股指期货下跌的可能性较大时,投资者可以卖空期指,并买入看涨期权避险。如果预期正确,该投资者将放弃执行期权,虽然损失了期权费,但在股指期货交易中获得了收益;若判断有误,股指期货上涨,该投资者可以行使期权,来弥补期货交易的亏损。

尽管股指期权与股指期货有着紧密联系,但两者在交易方式、权利义务以及盈亏风险层面存在根本区别。作为权利交易,股指期权实质上通过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分割将权利与义务分别定价,如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额(权利金)后,拥有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或一段时间内,以事先约定的股指点位,向交易对手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约定股指的权利,但不负有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此外,相对于股指期货交易双方的资金占用而言,股指期权交易买方的资金占用较低,可作为规避期货市场风险的有效工具。

股指期权与股指期货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权利义务不同。股指期货赋予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即合约到期时,持有人必须按照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指数。股指期权的多头只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空头只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第二,收益风险不同。期货交易双方承担对等的盈亏风险。而在期权交易中,期权买方承担有限风险(即损失权利金的风险),而盈利确有可能无限放大;期权卖方则相反,享有有限收益(以所获得权利金为限),而其潜在风险很大,因此交易双方在风险收益配比上是不对称的。

第三,保证金制度不同。期货交易,无论是卖方还是卖方,都需要一定的保证金作为抵押。期权交易中,期权买方不受保证金制度拘束,保证金仅对期权卖方有所要求。

第四,杠杆效应不同。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主要体现为,利用较低保证金交易较大数额的合约。期权的杠杆效应则体现在期权本身定价所具有的杠杆性上。

第五,套期保值与盈利性的权衡。股指期货在进行套期保值操作中,规避不利风险同时也放弃了收益变动增长的可能。股指期权在进行套期保值操作中,锁定管理风险的同时,还预留进一步盈利的空间,即股指往不利方向运动时可及时锁定风险,往有利方向运动时又可以获取盈利。

FIA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度全球场内衍生品交易量总额为249.72亿张,其中,期权合约交易量约为120.27亿张,较2011年增幅达16%。作为交易体量占比最大的股指类衍生产品,股指期权虽然产生时间晚于股指期货,但它以其方便、灵活、可操作性强等特点受到投资者,尤其是套期保值者的青睐。伴随着交易品种的不断创新,股指期权交易量持续攀升,在金融衍生品市场扮演着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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