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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信托公司参与期指套利年底或放行

2011-06-28 11:06 来源: 中证网 浏览:917 评论:(0) 作者:开拓者金融网

在由申银万国证券、申银万国期货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联合主办的“第三届申银万国衍生品论坛”上,华宝信托衍生品业务总监云志杰透露,中金所正在制定股指期货套利的相关规则,预计将于年底前推出。届时,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将直接遵照中金所制定的规则参与套利业务。

对于市场普遍关心的信托公司是否可以借参与股指期货而重新获准开设新的证券投资账户,知情人士表示,尽管市场呼声较高,但监管层希望稳步推进,所以目前仍未批准信托公司新开证券投资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仅有一半期货公司具有全面结算资格或者交易结算会员资格,这意味着近80家期货公司将无法接受私募产品。云志杰表示,期货公司的自有资本和客户资产的比例为6%左右,如果信托计划的规模过大会对期货公司的资本金造成冲击。他说,“单一的信托集合计划可能会过亿,突然有这么大的资金可能会对期货公司的自有资本金造成一定的冲击”。

了解到,即将出台的《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下文称《指引》)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参与股指期货的套保、套利及投机。业内人士指出,相比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参与期指的相关规定,套利业务仅对信托公司放行。

《指引》规定,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套利交易需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于单一信托,可以投机也可以做保值,同时也可以做套利,在投资范围上没有任何限制。但是,《指引》明确规定,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业内人士透露,监管层对信托公司参与期指套利的态度依然谨慎,所以目前并未制定参与套利的明确规则。然而,就监管层而言,也希望推动金融创新的发展,所以规定“需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

对于套保业务,《指引》规定,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

对于投机业务,《指引》规定,信托公司单一信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并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

此外,《指引》还首次对参与期指信托业务的期货公司提出了要求。期货公司必须满足的四项基本要求大致如下:第一,按照中金所的会员分级制度,具备全面结算会员或者交易结算会员资格。第二,最近年度监管评级应达到B级以上。第三,应具备二类或某些特定级别以上的技术资格。第四,有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风险准备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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