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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证监会:第三方电子商务销售基金应获业务资格

2012-12-28 09:43 来源: 浏览:840 评论:(0) 作者:余凡

证监会27日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业务指引》明确规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直接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这位负责人介绍,《业务指引》在内容安排上,一方面明确了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结算资金、销售适用性、信息披露和信息管理平台等监管要求;另一方面规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资质条件,对其经营者提出了网站接入地、电信业务经营期限、诚信记录等方面的要求,并要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投资人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他表示,近十年来,电子商务市场发展迅速,电子商务已经广泛渗透进入金融产品消费等领域。基金管理公司等基金销售机构自有网络平台受制于多种因素,业务发展缓慢,希望可以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用户群和用户体验优势,提升自身的网上基金销售业务能力。为进一步拓宽基金销售渠道,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起草了《业务指引》。

上述负责人说,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业务指引》进行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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