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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新基金法》亮点:私募纳入监管可发公募产品

2012-12-31 10:02 来源: 浏览:911 评论:(0) 作者:余凡

据经济之声《交易实况》报道,昨天,十一届人大常委会30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基金法》有何亮点?群航说基金为您解读。

王群航: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30次会议12月28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也可以称之为新基金法,在新基金法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将把非公开募集的资金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私募基金”或者“阳光私募”纳入了管理范围,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其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新基金法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规定,就是私募基金未来可以发行公募产品,那么公募基金怎么办?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新基金法对私募基金的募集、运作、管理进行了规范,从法律上确定了私募基金的法定地位,使非公开募集资金实现了有法可依,有关领导也表示私募基金投资范围小,社会影响面窄,运作方式灵活,不必实行像公募基金一样严格的管制和监管,有点观点我很赞同。

但是同时我个人认为私募和公募是界线分明的两大类商业化的资产管理机构,其中最主要的地方就在于规范化的管理程度和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发行私募产品的时候可以不必实行像公募基金一样严格的管制和监管,但是如果私募想发行公募产品,投资者范围扩大了,社会影响面扩大了,在出现了这样的双扩大的情况之后,监管机构对于私募的监管是否就应该像公募那样实行严格的管制和监管呢?

私募类的基金公司一旦想发行公募基金,就必须被按照公募基金的模式被进行严格的管制和监管。有关领导表示,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也就是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达到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我个人认为这里所说的规定应该是参照现有的公募基金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被纳入监管范畴的私募公司。

如果想发行公募产品且特定的硬性的条件完全符合要求,经过严格的检验和审批之后,这些私募类公司的性质就必须随即转变为公募类基金公司,接受与公募基金公司一样的监管。私募想发行公募类基金产品就必须转型为公募类基金公司,他们想发行公募类基金产品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要有一个更好的发展前途。对此,我们可以用数据指标来说明,私募类基金产品的平均规模和公募类基金产品的平均规模,由于信息披露有限,我们大致可以判断私募类基金产品的平均规模在1亿元左右。以今年第三季度为准,公募类基金产品的数量为1100支,资产总规模为2.47万亿元,平均规模是22.42亿元,是私募产品的22倍,因为这个巨大的差距,让很多私募类基金管理公司很羡慕公募类基金管理公司。

总之如果想有大的发展发行公募类产品,就必须学会按照公募要求做到真正的规范管理、规范经营、规范研究、规范投资、规范运营、规范营销,不能够事事都从自身出发,如果目的不明确,只是希望通过转攻之后从财富管理中多多谋取一些利益,那都将是南辕北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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