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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互联网金融发展指导意见出台

2015-07-20 00:06 来源: 期货日报 浏览:159 评论:(0) 作者:开拓者金融网

  支持期货等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创新财富管理模式

  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有了“健康指南”。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证监会等10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首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主要业态、业务规则和监管框架。这是我国首次就互联网金融出台全面的政策措施。

  有业内人士表示,我国互联网金融将由此步入规范发展轨道,在期货互联网开户成功推出、平稳运行的背景下,期货业应积极探索互联网金融其他业务模式,为客户提供高效、多样化的服务。

  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

  根据《意见》,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意见》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培育配套服务体系等。

  《意见》明确互联网金融采用分类监管原则,在监管职责划分上,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管;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管;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管。

  同时,《意见》还对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作了规范。例如,个体网络借贷业务应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相关机构应坚持平台功能,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股权众筹融资应定位于服务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互联网基金销售要规范宣传推介,充分披露风险;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循合格投资者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配的客户。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互联网金融“基本法”的出台,意味着中国互联网金融告别了野蛮生长,进入了规范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将纳入法治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他同时建议,各个部门应相互配合协作,做好《意见》的细化落实,建立柔性监管机制,留出足够的弹性空间,保证监管能够跟上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节奏。

  期货机构应积极探索

  《意见》明确,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之一就是跨界融合,相比其他金融机构,期货经营机构在互联网端的转型和升级相对比较缓慢。”有行业人士对期货日报说,《意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业务规则和监管框架,有利于促进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进行市场化合作,通过互联网金融实现期货经营机构现有业务转型升级。

  格林大华期货总经理高永红认为,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既有金融机构作为主导来整合互联网资源从而进行扩展的案例,也有拥有互联网技术的公司作为主导进军金融服务领域的案例。期货经营机构的优势在于专业性,互联网企业的优势在于技术平台带来的广渠道、低成本。“期货经营机构应结合自身优势,做好自身定位,在期货互联网开户成功推出、平稳运行的背景下,积极探索互联网金融其他业务模式,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高永红说。

  还有期货公司高管表示,当前期货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还局限于网上开户、网上销售、网上客服等基础层面,期货公司应进一步整合各方资源、创新服务模式,“期货公司可以尝试打造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对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咨询、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服务,同时通过为客户提供各类服务,增强客户的粘性,促进互联网营销”。

(责任编辑:H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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