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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指数熔断机制公开征求意见

2015-09-08 02:45 来源: 郭楠 浏览:298 评论:(0) 作者:开拓者金融网

  拟以沪深300指数为指数熔断基准指数,设5%、7%两档熔断阈值

  期指合约交易时间将与A股市场同步,每日各档熔断只启用一次

  昨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联合发布《关于就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称,为防范市场大幅波动风险,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拟在保留现有个股涨跌幅制度前提下,引入指数熔断机制。

  中金所同时就交易规则、交易细则、结算细则、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及三大期指合约及其交易细则修订征求意见。

  根据《通知》,指数熔断机制的总体安排为:当沪深300指数日内涨跌幅达到一定阈值时,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部股票、可转债、可分离债、股票期权等股票相关品种暂停交易,中金所的所有股指期货合约暂停交易,暂停交易时间结束后,视情况恢复交易或直接收盘。

  具体来说,以沪深300指数作为指数熔断的基准指数,主要是考虑到跨市场指数优于单市场指数,且沪深300指数的市值覆盖率、跟踪指数产品的数量和规模都大于中证500指数。

  设置5%、7%两档指数熔断阈值,涨跌都熔断,日内各档熔断最多仅触发1次,主要是考虑到5%作为第一档阈值可以兼顾设置冷静期和保持正常交易的双重需要,触发7%的情况虽然较少,但属于需要防范的重大异常情况,应当一并考虑。另外,双向熔断更有利于抑制过度交易,控制市场波动。

  分档确定指数熔断时间方面,触发5%熔断阈值时,暂停交易30分钟,熔断结束时进行集合竞价,之后继续当日交易。14:30及之后触发5%熔断阈值,以及全天任何时段触发7%熔断阈值的,暂停交易至收市。

  特殊时段安排上,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实施熔断,如果开盘指数点位已触发5%的阈值,将于9:30开始实施熔断,暂停交易30分钟;如果开盘指数点位触发7%的阈值,将于9:30开始实施熔断,暂停交易至收市。上午熔断时长不足的,下午开市后补足。

  对此,恒泰期货首席经济学家江明德(,)表示,在目前我国现有涨跌停板制度下,监管层实施熔断机制,短期是为了控制日内波幅,从市场长远发展角度看,如果熔断机制运用有效,市场内生性的波动因素得到缓解,投资者理性成熟,熔断机制也有可能取代涨跌停板制度。

  “实施熔断机制是境外成熟市场的一个普遍做法,主要目的是应对市场对某种信息出现过度应急反应时采取的冷却措施,用于保护投资者,维护市场的稳定。”江明德对期货日报说,我国研究实施熔断机制应该是针对国内股市的特殊安排,通过在现有涨跌停板幅度内多增加一道“保险丝”的做法,给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更多的冷静时间,对防止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稳定投资者情绪有着积极的作用。

  根据中金所的修订内容,之前实行的涨跌停板制度修改为实行价格限制制度,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和涨跌停板制度。熔断幅度和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熔断幅度和涨跌停板幅度。

  三大期指合约方面,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均由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10%修改为±7%,交易时间则修改为9:30―11:30和13:00―15:00,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一交易日9:25―9:30,其中9:25―9:29为指令申报时间,9:29―9:30为指令撮合时间,与A股市场保持一致。

  三大期指合约交易细则均新增条文规定,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指数作为基准指数,设置5%和7%两档熔断幅度,每日各档熔断只启用一次。基准指数波动未达到上一交易日收盘价±5%的,合约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基准指数波动达到上一交易日收盘价±5%的,本合约进入25分钟的熔断期间,熔断期间不允许指令申报和撤销。

  中金所有关负责人表示,熔断制度主要适用于沪深300、中证500和上证50指数期货,5年期、10年期国债期货暂不实施熔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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