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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证监会:加快审批期货品种 核查百度百发材料

2013-10-25 18:4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浏览:399 评论:(0) 作者:开拓者金融网

  北京10月25日讯 今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通报了派出机构近期对4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情况、北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通过联席会议检查验收,介绍了关于今年以来投资者A股持仓情况的分析,关于推出商品期权进展情况的通报,关于加快审批期货品种的意义以及对上市公司出具关注函的依据,并回答了关心的问题。

  一、关于今年以来投资者A股持仓情况的分析

  近日,我会注意到有媒体称A股近百万账户空仓。对此,我会对今年以来投资者持有及交易的变化,尤其是持仓账户减少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从全市场情况看,今年以来投资者交易活跃,参与交易账户数与交易金额均逐步升高,二级市场运行平稳,整体向好。不同投资者根据股指走势选择暂时空仓或持仓是二级市场保持活力的重要支撑,简单由持仓账户数下降判断投资者信心低落并不客观和准确。

  据统计,截至10月11日,沪深两市合计5342.42万账户持仓,较2013年1月4日减少96.04万户。其中,747.73万账户暂时空仓,651.69万投资者新入场,轧差后账户数即为今年以来持仓账户减少数。

  从变化趋势看,今年以来持仓账户数整体表现为下降态势,但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速度略有放缓。其中,1月份下降幅度最大,减少31.30万户。结合股指和历史情况观察,在股指低位反弹时期,投资者由于收益增加选择卖出股票的倾向较强,从数据看,持仓账户数出现减少的情况。

  从投资者结构看,按2013年1月4日持有市值统计,暂时空仓账户中持有市值在3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账户合计718.76万户,占比为96.14%。其中,今年以来空仓投资者中仅3.18万户办理销户彻底离场,占比不足1%。暂时空仓不代表清仓离场。

  从盈亏情况看,今年以来,暂时空仓账户中66.22%的账户盈利,33.78%的账户亏损,优于市场整体情况;暂时空仓账户合计盈利622.42亿元,盈利程度约1.66%,也优于市场整体水平。

  从交易情况看,暂时空仓投资者今年以来买卖总额合计6.90万亿元,占期间自然人买卖总额的12.47%;投资周转率约为10.77,高于自然人整体水平,交易较为活跃。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沪深两市日均买卖总额为3884.86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43.39%;三季度以来每日参与交易A股账户数持续增长,日均参与交易A股账户数462.12万户,较去年同期增长48.49%,投资者参与交易热情明显提升,市场整体运行平稳。

  当前,我会正加快各项改革措施,优化市场结构,丰富投资产品,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完善的投资渠道。同时,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市场信心。在此也提醒广大媒体朋友和市场分析人士,进行市场分析要全面掌握信息,不能简单根据单一数据就轻易作出结论,要注意统计指标标准和内涵,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二、关于推出商品期权进展情况的通报

  推出场内商品期权对于丰富风险管理工具,完善期货市场体系,促进机构投资者发展,提高期货市场运行质量,深化期货市场功能,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需要具有重大意义。3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对商品期权都进行了多年的研究和积累。目前,商品期权推出的条件已经具备,我会正在组织和协调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市场相关各方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不同于期货品种,期权是一个全新的衍生产品,定价较为复杂,市场熟悉程度不高,而且上市期权涉及到制度、规则、技术、宣传、人才等诸多方面的准备工作,目前仍在积极推进。

  三、关于加快审批期货品种的意义

  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行业协会等渠道呼吁上市更多期货品种,以满足定价和避险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现货市场基础逐步具备,各方对期货市场的认识趋于统一,一些重大期货品种的上市条件得以具备。这在十八大以来表现得尤为明显,比如利率市场化与国债期货,煤炭市场化改革深化与动力煤、焦煤期货,钢铁行业对铁矿石期货的接受程度不断提高等。这些重大期货品种准备已有数年或者更长时间,只是在今年集中上市。当然,我会也顺应市场的需要,改进了流程,提高了效率,加快了审批的步伐。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参与者达到77万,资金规模超过2200亿,两者都在稳步增长,这与新品种、新产业、新客户都密切相关。而且长期以来,期货市场的资金使用率一直在40%左右,近期略有升高,但也没有超过45%,整体上看不存在资金紧张或者不足的状况。上市新品种可能会引起资金特别是投机资金的重新配置,但不会从根本上改变一个品种的流动性。目前一些期货品种不活跃的原因,与现货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者参与受到限制等有关,与新品种上市关系不大。从成熟期货市场经验看,虽然上市了很多期货品种,但多数交易并不活跃。

  四、关于对上市公司出具关注函的依据

  我会一向高度重视投资者投诉举报。我会或证监局收到投资者的投诉举报后,按照《信访条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证监局将通过要求公司自查、中介机构核查、进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投诉举报问题予以核实,并根据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经核查,发现公司存在不规范问题的,将采取出具监管关注函等日常监管措施,提醒公司改正并完善;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将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将移交稽查立案。

  五、回答提问

  问:境外交易所可否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商品交割仓库?

  答:大宗商品仓储不是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领域,外资可以从事这项业务。期货交割仓库一般由交易所指定,其与交易所是合作关系而没有股权关系,因此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的范畴。为保障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和促进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稳步发展,目前境外期货交易所不得在我国境内设立或指定商品期货交割仓库。

  问:吉峰农机(300022,股吧)发布公告称,部分高管人员因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予以立案调查。能否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2013 年10 月12 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吉峰农机”部分高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初步查明,部分高管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活动。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

  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发布后,明确债券ETF、交易型货币基金、黄金ETF等基金产品将实行“T+0”。请问A股市场会否全面实行“T+0”制度?

  答:通常而言,日内回转交易(即俗称的T+0交易)包括投资者就同一个标的(如股票)在同一个交易日内先买进后卖出或者先卖空后买进的行为。目前投资者比较关注的是A股能否当日买进后在当日卖出。

  上世纪90年代初,A股曾经实行过T+0交易,但由于当时股市投机过度,T+0交易被认为助长了市场炒作,曾经被法律禁止。2005年《证券法》修订,取消了有关“当日买入的股票,不得当日卖出”的规定,A股推行T+0交易制度不存在法律障碍。在本次上交所修订交易规则之前,债券一直实行“T+0”交易,债券ETF和交易型货币基金均以债券为主要的投资标的,在交易属性方面与债券相似;黄金期货和现货交易也实行“T+0”交易。为实现与债券、黄金等基础产品的交易机制匹配,债券ETF、交易型货币基金、黄金ETF适宜采用“T+0”交易。是否能在A股市场全面实行T+0制度需要对其利弊有全面分析。

  一方面,“T+0”交易对于市场发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释放交易需求,提升市场活跃度,增强市场流动性;二是有利于提高市场定价效率,改善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三是有利于投资者规避隔日股价波动风险,或及时了结获利。对于不能通过ETF申赎组合操作或通过股指期货对冲等手段管理风险的中小投资者而言,进一步增加了交易渠道。四是有利于拓展投资者交易模式,推动证券行业和基金管理行业产品及交易方式创新。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A股市场实行“T+0”也存在不少不利因素,各方面尚有明显的分歧:一是A股的换手率已居世界前列,实行“T+0”交易改善市场流动性的必要性不足。二是“T+0”交易可能加剧市场炒作,增加市场大幅波动的风险。三是经验丰富、规模较大的投资者采用高频交易和算法策略,这会导致中小投资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四是存在潜在的系统性风险,如美国2010年5月6号的“闪电崩盘”中,高频交易者快速撤单离场,导致市场瞬间流动性枯竭,使得风险迅速传播。五是数据表明,交易越频繁, 收益越小。以2012年我国证券市场数据为例,专业机构、自然人的平均持股期限分别约为143个交易日和44个交易日,其相应的收益率分别为7.71%和2.44%。持股时间越长的自然人,其收益率越高。

  从境外经验来看,美国和台湾都将日内回转交易限定在信用账户内进行。同时为避免风险承担能力不足的中小投资者过于频繁地从事回转交易,各市场还都会对回转交易进行严格监管并设置一定的投资者门槛。例如,美国市场规定,投资者必须确保其账户内自有权益符合25000美元的最低要求,才能够在连续5个交易日内发生4笔以上日内回转交易。统计数据表明,美国个人投资者从事日内回转交易的人数比例不到千分之一。

  综上,我会将进一步审慎研究。

  问:有媒体,证监会已暂不受理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项目,已经受理的项目暂停审核。请问是否属实?

  答:天丰节能在报送IPO申请文件及财务自查报告中涉嫌虚假记载,于2013年5月6日被我会立案调查;中介机构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涉嫌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违规行为,于2013年6月14日被我会立案调查。我会在7月1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已经就此事做了通报。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的,在调查、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暂不受理和审核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根据上述规定,在调查期间,我会暂不受理和审核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问:有称,以质疑上市公司在网络小有名声的某网友被警察带走,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看法?

  答:资本市场是基于信息定价的交易市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上市公司作为披露信息的重要主体,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要求,让投资者了解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我会一直以来都支持并且欢迎社会各界对资本市场参与各方加强监督,但这种监督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理性、客观发表评论,避免误导市场。至于你所提到的事情,目前我会不掌握具体情况。

  问:新基金法实施以来,请介绍下目前适格机构申请基金业务资格及设立全资子公司申请及审批情况?

  答:自新基金法实施至今,相关机构向我会申请设立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由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我会申请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目前,我会已经核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核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对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申请正在依法审核。

  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审核工作流程、审核情况以及核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等情况,均可在我会官方网站的信息公开栏目查询。

  问:创业板再融资制度何时推出?

  答:根据国务院近期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有关意见》相关部署,以及马凯副总理在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创业板要尽快开启创业板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近期,我会正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创业板再融资规则,探索建立符合创业板企业特点的“小额、快速、灵活”的再融资机制,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融资需求,相关规则我会将在研究成熟并履行相关立法程序后发布实施。

  问:有消息称,阿里巴巴集团将转赴A股上市,请问证监会是否已收到相关申请?

  答:目前,我会未收到阿里巴巴集团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申请文件。

  问:新三板扩大试点方案当前是否有最新进展?

  答:2013年6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会议决定,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鼓励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再次明确将试点扩大至全国。

  目前,我会正按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到全国的具体方案,待履行完相关程序后及时向市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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