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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10家券商非金融债券主承销资格获批 总数达12家 利好券商不利银行

2012-11-28 16:35 来源: 浏览:1281 评论:(0) 作者:余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今日公告了证券公司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评价结果,国泰君安、海通证券等10家券商获得资格,加上此前已经获得主承销资格的中信证券和中金公司,目前国内共有12家证券公司获得该资格。

按照交易商协会要求,参与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券商,其最近一次监管分类结果须为AA及以上级别,并拥有公司信用类债券承销业务经验。市场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机构资质及业务评价、市场评价、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评价三类指标。

根据证监会今年7月公布的最新分类评价结果,作为目前国内最高评级的AA级券商共15家,分别为安信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东方证券、华西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光大证券、中金公司、广发证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国泰君安、申银万国。

以此而言,在AA级券商中,目前申银万国、安信证券、华西证券三家未能入围。

自诞生以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迅速超越企业债和公司债,成为最重要的信用债品种。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0月底,债务融资工具余额达到4万亿元,累计发行量7.8万亿元。

市场人士认为,未来会有更多券商成为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这是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市场化、参与机构多元化迈出的重要一步,银行主导局面将被打破。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目前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短融)、中期票据(中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超级短期融资券(超短融)等类型。

关于证券公司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并经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授权,协会于2012年11月5日启动了证券公司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共有13家证券公司类会员向协会提交了参加市场评价的材料。协会秘书处组织市场成员代表、相关专业委员会、市场基础设施服务类机构进行了评价,经咨询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意见,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告。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类会员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设立承销业务相关部门,配备专职承销业务人员,建立健全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业务资质限定在参与市场评价的法人实体,不得向其他法人实体转移。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不得开展同类业务,如需开展业务,应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参与市场评价,并根据相关规定与关联证券公司做出业务调整。

证券公司类会员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应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类结果AA及以上级别,在最近一次监管评价中没有达到AA及以上的证券公司自动失去主承销商资质,但其须对此前所主承的项目履职尽责到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结束。

其他类会员市场评价工作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启动。

附件:证券公司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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